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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翔

季翔

执业证号:13206200510225479

联系电话:13646286686

电子邮件:jixiang@126.com

所属职务:合伙人主任律师

专业领域

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重组、合同纠纷

资格与荣誉

  南通市十佳律师、南通市2013-2015年度优秀刑辩律师、南通市优秀律师、南通市五一劳动奖章、司法部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劳动模范、卫计委、红十字总会义务献血金奖。

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会员
  南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
  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南通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南通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致公党江苏省委法治委员会成员

  崇川区第八、九届政协委员

      崇川区第十届人大代表

     南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监事长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律协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个人简介

  季翔,男,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法律、土木工程三本科。

  做人原则:有所必为,有所不为!

  办案风格: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爱好:文学、古典音乐、旅游

  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南通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南通市十佳律师、南通市民013-2015年度优秀刑辩律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致公党江苏省委法治委员会成员、崇川区第八、九届政协委员。

  勤于钻研,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有较高业务水平,近四年参加了江苏省第二届律师论坛、第四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第十四届华东律师论坛、第五届律师协会(全国)监事会论坛。

  成功案例

  知识产权:

  “苏州古悦乐器有限公司诉冯某某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美国利惠公司诉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海安清雅园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南通濠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

  民商事案件:

  某公司与某开发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苏某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与某检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某物流公司与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陈某夫妻与昌某夫妻等共有物分割纠纷、谢某某与某120急救中心生命权纠纷……——上述案件均代理上诉人上诉并二审获得改判。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权纠纷案(隐名股东显名)、陈某某诉魏某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张某某诉任某某名誉权纠纷(网络侵权)、郑某某诉袁某夫妻民间借贷纠纷、王某诉王某某兄妹继承纠纷、林某某与陈某承揽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姜某某认港闸区政府行政纠纷案,一审南通中院判决港闸区政府败诉。——代理港闸区政府上诉,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姜某诉讼请求”。

  代理南通市房屋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与陶某某“行政不作为”案,一审判决驳回陶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代理港闸区幸福街道办事处与孙某某与拆迁有关的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孙某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刑事辩护

  陈某盗窃案,辩护人认“为案涉物品系遗失物而非占有物,即陈某行为系捡到跌物而非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最终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已经全部偿还了所吸收存款,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之辩护意见,对申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聚众斗殴案,判处缓刑(孙某作案时身份证登记年龄20周岁、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辩护人经过多方取证,向法庭证明孙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而最终适用缓刑)。

  牛某某诈骗罪(案涉金额1400多万),市检察院指控其是主犯,量刑建议15年左右。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牛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观点,最终认定牛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

  马某保险诈骗罪,采纳辩护人“……单位也存在管理上混乱”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

  王某故意杀人案,法院采纳辩护人“被害人存在过错……”观点,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徐某某杀妻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徐某系激情杀人……有让人同情之处”,判处死缓。

  李某某杀人分尸案,辩护人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入手,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死缓并限制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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