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被法庭采纳
发布时间:2020/6/14 20:08:40浏览次数:1468
被告人李乙系聋哑人,长期与哥哥李甲生活在渔船上,没有成家立室,依附哥哥维生。2010年春节后,李甲与张某共谋,利用张某在港口整理废旧电缆线的机会,共同盗窃港口的废旧电缆线并约定获利分成。在此过程中,李甲又让在渔船上生活的被告人李乙参与盗窃废旧电缆线。4个月左右的时间,三人共计窃得1000多公斤的废旧电缆线铜芯,价值6万余元,李甲付给张某14000元。后在李甲与李乙准备将废旧电缆线铜芯销赃时被巡逻民警查获,李甲与李乙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李甲和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李乙在犯罪时是又聋又哑的人。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开庭审理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甲、张某判处十年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李乙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会见了被告人李乙,并且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被告人李乙应当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主要理由是,首先李乙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李乙是又聋又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李乙没有获利分成,他参加到犯罪活动中来,并不是基于获利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与哥哥李甲共同生活在一起,且是依附他哥哥生活的,李乙本人没有家室,没有工作,就在渔船上帮助他哥哥打渔和捞废铁等,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完全听从于他哥哥李甲,无法反抗。在知道他们所从事的是违法行为时,他也曾今积极劝告哥哥李甲不要做了,由此可以看出他的主观恶性非常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最终他也没有获利分成。因此辩护人认为,李乙应当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法庭经过评议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对李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李甲和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乙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李乙在犯罪时是又聋又哑的人。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开庭审理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甲、张某判处十年以上十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李乙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案情,会见了被告人李乙,并且认真研究案情,认为被告人李乙应当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主要理由是,首先李乙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李乙是又聋又哑的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被告人李乙没有获利分成,他参加到犯罪活动中来,并不是基于获利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与哥哥李甲共同生活在一起,且是依附他哥哥生活的,李乙本人没有家室,没有工作,就在渔船上帮助他哥哥打渔和捞废铁等,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完全听从于他哥哥李甲,无法反抗。在知道他们所从事的是违法行为时,他也曾今积极劝告哥哥李甲不要做了,由此可以看出他的主观恶性非常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最终他也没有获利分成。因此辩护人认为,李乙应当减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下量刑。法庭经过评议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对李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 章国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