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有什么区别?如何确定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1/12/3 14:30:59浏览次数:1380
牧人公司与甘勇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2010年3月12日.甘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多功能食物料理机传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2011年1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甘勇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KⅪ1020129709.9(以下简称本专利)。2010年3月29日,牧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蔑“一种多功能食物处理机”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1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文雄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020148161.2。牧人公司诉称,甘勇在整个本专利的申请过程中,除了签字,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付出,对该技术创造,也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贡献。甘勇的违法行为使牧人公司自行研发的专利反而在后申请,给牧人公司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确认本专利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为牧人公司.发明人为王文雄。
法院认为.两专利在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创新点、说明书的附图及权利要求方面均一致,且牧人公司提交的研发图纸能与其中的若干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故两专利为相同专利。因此,法院对牧人公司对本专利的研发过程予以认定。
关于发明人的确定。首先,专利权人为王文雄的ZL201020148161.2“一种多功能食物处理机”的发明人为王文雄。即没有任何反证显示对该专利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另有他人,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专利在授权过程中对发明人存在争议;其次,零件图纸上“设计”一栏的签名是表明专利发明人身份的有力证明。综上所述。牧人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优于甘勇所提出证据的证明力,故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依法认定本专利的发明人为王文雄。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专利号为ZL201020129709.9“多功能食物料理机传动机构”的专利权为深圳市牧人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二、确认专利号为ZL201020129709.9“多功能食物料理机传动机构”的发明人为王文雄;三、甘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协助深圳市牧人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办理变更专利号为ZL201020129709.9“多功能食物料理机传动机构”的相关专利著录项目手续;四、驳回深圳市牧人电器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甘勇负担。
后二审法院撤销判决主文第二项,其他予以维持。
南通律师观点:
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存在多个发明人,都可以署名,排名不分先后,享有同等的权利。
专利权人是专利的权利人,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或者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按时向专利局交纳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当有人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时,专利权人将作为被请求人出庭应诉;当专利局颁发强制许可或政府有关部门发放计划许可时,专利权人也将作为当事人参与;等等。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独占权。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使在后的发明人独立发明创造出同样的专利.因与在先专利权冲突.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许可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并收取费用。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的专利,可以不征得专利权人许可,但使用人也应当支付费用。
3.转让权。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 Et起生效。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运用技巧】
许多人对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不清楚。对于两者享有的权利也就不很了解,误认为发明人作出了发明创造,应享有所有的权利,实际不然。一般情况下,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发明人将其发明创作申请专利后,其自然成为专利权人。但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占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入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发明人最主要的权利是在专利文件上署名,该署名的权利不因专利财产权的转让而消失。发明人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后。其作为专利发明人的权利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通过该专利取得收益的权利,甚至发明人自己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是专利的实际权利人,可以直接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甚至可以直接将该专利转让,并获取收益。
专利权人需要及时缴纳专利年费,以保证专利权的有效。同时。专利权人也有实施专利的义务。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授予垄断性权利的方式,鼓励发明人积极做出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并公开全部专利文件,避免重复开发,既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又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专利法保护专利权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的实旄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后便将其发明创造束之高阁。不付诸实施又不许可其他人实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将这样的发明创造付诸实施,那么就可能会出现由专利权人垄断其技术而不使用,其他企业没有必要进行重复研发却也无法使用该技术,使国家授予专利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是实现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的必经途径.为了履行这一义务,专利权人就必须生产经营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在中国境内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祷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212作的人,不是发明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