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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2/10 17:24:50浏览次数:2012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销售商一定要搭售另一件商品,消费者不想买被搭售的商品怎么办? 
  经典实例:
  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陈敬增诉称.陈敬增系经营燃气炉、燃气热本器、燃气锅妒的个体工商户。华港燃气公司在经营燃气具销售市场上具有绝对主导地位。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对陈檄罐所售燃气炉不予供气薷不给接通燃气。造成陈敬增所经营的燃气具无法正常销售,所销售出蠢娉燃气具因不能开通燃气而不能正常使用。该公司的强制搭售行为严重损害了臻教增的合法权益.给陈敬增的经营和销售造成巨大损失。
  二审法院查明。华港燃气公司认可其为当地唯一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的公司,因此,在管道燃气方面,华港燃气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该市场具有独占地位,其在销售天燃气的同时,以供气紧张时不给外购燃气具供气为条件,限定消费者购买华港燃气公司自己销售的燃气具,该行为对于其他销售燃气具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审认定“该行为不是搭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作为同业经营者的陈敬增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主体。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定的关于华港燃气公司销售燃气具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的事实,不能成为华港燃气公司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竞争的理由。华港燃气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经营者陈敬增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南通律师观点:
  搭售也被称为附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服务)的消费者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服务),并且把消费者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就是搭售品,第二种产品就是被搭售品。搭售行为往往是被消费者所厌恶的行为。   
  搭售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主要是这种行为会排挤被搭售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然而,产生这种后果的市场条件是,这个实施搭售行为的企业在搭售品的市场上有着支配地位,并且通过搭售行为,将其在搭售品市场的竞争优势不公平地辐射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从而不公平地影响这些产品的竞争。所以,搭售在竞争法中一般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
  操作技巧:
  我们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属于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自主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如果在我们购买一种商品时,商家强行搭售我们不需要的商品,可以直接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相对于诉讼来说,这种方式既方便又快捷,还不用聘请南通律师。
  但搭售并不总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在市场交易中,销售方可能会出予各种动机进行搭售。例如,出于产品的完整性,销售商常常会把某些商品仪器销售,如鞋子和鞋带,尽管这两种产品完全是可以分开销售的。这样的搭售行为不仅可以节约销售时间,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懦、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