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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起诉决定大数据分析

发布时间:2022/9/23 10:23:56浏览次数:1557

             南通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起诉决定大数据分析
  据12309中国检察网对南通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检察文书进行筛选和统计:
  共检索符合条件的文书235份,其中不起诉决定书55份,起诉书180份,
  检索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
一、类型分布
  (一)不起诉率较低
  根据公开数据,南通市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不起诉率约为23.40%,整体占比较低。
  其中证据不足不起诉5件,占比2.13%;
  酌定不起诉50件,占比21.27%。
  
二、酌定不起诉个案信息
  (一)涉案发票份数
  在酌定不起诉中涉案发票份数在20份以内的合计44件,占比88%;涉案发票份数在20到40份的合计3件,占比6%;涉案发票份数大于40份的合计2件,占比4%;未说明涉案发票份数的有1件,占比2%。
  
  (二)涉案价税合计
  在酌定不起诉中,涉案价税合计款项位于1至50万元的有8件;位于5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24件;位于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有8件;位于200万元以上的有7件,检察文书未显示的有3件。
  
  (三)涉案税额合计
  在酌定不起诉中,涉案税额1至10万元有26件;10万元至20万元13件20万元以上11件。
  
  (四)地区分布
  在南通大市各区县关于本罪酌定不起诉中,崇川区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4件;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2件,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0件;启东市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0件;海门市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3件;如东县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3件;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7件;如皋市人民检察院酌定不起诉31件。
  (五)自首情节
  在酌定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全部具有自首情节。
  
  (六)补交税款或者退还犯罪所得情节
  在酌定不起诉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补交税款或者退还犯罪所得共48件,检察文书未说明是否补交税款或者退还犯罪所得2件。
  
  进一步对是否补交税额或者退还犯罪所得、是否认罪认罚等情节研究发现,补交税额或者退还犯罪所得以及认罪认罚是检察院在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这一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可见,在南通区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不起诉率较低,但在不起诉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被起诉人均有认罪认罚,补交税款或者退还犯罪所得、自首等情节。南通律师摘自于中国检察网